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拍卖的主体及其权利、义务

[日期:2007-11-13] 来源:  作者: [字体: ] 背景:#EDF0F5 #FAFBE6 #FFF2E2 #FDE6E0 #F3FFE1 #DAFAF3 #EAEAEF 默认  

      (1)拍卖人:拍卖人是指依照《公司法》设立的从事拍卖活动的企业法人。有100万元以上的注册资本。在我国,专门从事拍卖业的中介或拍卖企业,即通常所说的"拍卖行"。 拍卖人权利及义务:有权要求委托人说明拍卖标的的来源和瑕疵。拍卖人应向竞买人说明拍卖标的的瑕疵。

        1、拍卖成交的:可向委托人,买受人收取佣金及因拍卖支出的合理费用,协助委托人移交拍卖标的给买受人。

        2、拍卖未成交:拍卖人可以向委托人收取约定的费用;未作约定的,可以向委托人收取为拍卖支出的合理费用(即未成交服务费)。

     (2)委托人:是指委托拍卖人拍卖物品或者财产权利的公民、法人或者其他组织。作为卖方,委托人可以是拍卖标的的财产权人,也可以是拍卖标的的财产权人的代理人。在每次拍卖活动中,委托人是将拍卖品交付拍卖人代为拍卖的授权人。按照约定由委托人移交拍卖标的的,拍卖成交后,委托人应当将拍卖标的移交给买受人。

     (3)竞买人:是指参加竞购拍卖标的的公民、法人或者其他组织。法律、法规对拍卖标的的买卖条件有规定的,竞买人应当具备规定的条件。竞买人参加竞买需提供有效证件及交纳一定数额的竞买保证金,办理竞买手续方可参加拍卖会的竞买。

     (4)买受人:是指以最高应价购得拍卖标的的竞买人。买受人竞买成功需与拍卖人签订《拍卖成交确认书》并付款,按照约定受领拍卖标的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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